申请执行人谢章明,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邢晓军,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福建省蚂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晓军,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顺昌县一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晓民,总经理。
原告谢章明诉被告邢晓军、福建省蚂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福建省一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的(2013)顺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邢晓军、福建省蚂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福建省一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目前暂时无法变现,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支付款项200000元,截止2013年12月30日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项2000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目前暂无法变现,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必要,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顺昌县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平代理审判员:徐谦翔代理审判员:王德华
书记员:马春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