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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谢章明与邢晓军、福建省蚂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福建省一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顺执行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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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谢章明,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邢晓军,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福建省蚂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晓军,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顺昌县一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晓民,总经理。

原告谢章明诉被告邢晓军、福建省蚂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福建省一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的(2013)顺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邢晓军、福建省蚂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福建省一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目前暂时无法变现,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支付款项200000元,截止2013年12月30日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项2000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目前暂无法变现,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必要,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顺昌县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平代理审判员:徐谦翔代理审判员:王德华

书记员:马春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