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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应珠与于家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顺执行字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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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应珠,女,1965年1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于家民,男,1966年9月3日出生。

原告高应珠诉被告于家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的(2013)顺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于家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财产暂时无法变现,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支付款项250000元,截止2013年12月30日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项2500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财产暂时无法变现,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或线索,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顺昌县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拥军代理审判员:王德华代理审判员:徐谦翔

书记员:马春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