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严高松,男,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驾驶员。委托代理人严华,男,无业。被执行人张秀华,女,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
原告严高松诉被告张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的(2013)顺民初字第7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秀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支付款项70000元,截止2013年12月30日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项700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必要,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顺昌县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76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拥军代理审判员:徐谦翔代理审判员:王德华
书记员:马春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