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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蔡水清与李翠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鼎执行字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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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蔡水清,女,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李翠玲,女,汉族,住福鼎市。

申请执行人蔡水清与被执行人李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调查,本案已部分执行,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鼎民初字第22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游绍平审判员:张利群审判员:周冬冬

书记员:刘必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