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东莲,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建园,女,195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李东莲与被执行人陈建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的(2011)永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3600元及诉讼费用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规定第三条第8款第(1)项、第10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的(2011)永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叶福亮审判员:王伟显代理审判员:朱荣增
书记员:郑世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