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89年10月2日,汉族,清水县人。被告祁某某,男,生于1978年6月6日,汉族,清水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陈刚
书记员:陈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