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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张某某与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清民二初字第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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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4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89年10月2日,汉族,清水县人。被告祁某某,男,生于1978年6月6日,汉族,清水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陈刚

书记员:陈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