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天赐,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6日。被执行人刘军成,男,汉族,生于1989年8月20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庄民初子第10号民事
调解书主文确定的内容,及时向被执行人刘军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刘军成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军成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我院依法向金融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军成父亲刘善义在庄浪合行柳梁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军成父亲刘善义在庄浪合行柳梁分理处的存款账号,冻结金额:3203.18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永宏审判员:李江平审判员:张家成
书记员:樊喜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