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建胜。被执行人:陈林。被执行人:陈世娥。被执行人:翁青廷。
本院在执行(2012)丽龙商初字第471号刘建胜与陈林、陈世娥、翁青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经查被执行人陈林、陈世娥、翁青廷去向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丽龙执民字第91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瞿一博
书记员:祁崇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