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关巧芳。被执行人汪如珍。被执行人叶建华。
申请执行人关巧芳与被执行人汪如珍、叶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建商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诉讼费用人民币27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另案依法冻结了两被执行人退休工资账户。现经查询两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需对被执行人采取悬赏执行、媒体曝光等措施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杭建执民字第22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学青人民陪审员:黄春萍人民陪审员:徐峰
书记员:张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