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丁卫连。被执行人高戈。
申请执行人丁卫连与被执行人高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建梅商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诉讼费用人民币44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高戈银行存款人民币6880元。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杭建执民字第125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学青人民陪审员:黄春萍人民陪审员:徐峰
书记员:张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