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连生。被执行人盛鸿宇。
申请执行人张连生与被执行人盛鸿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杭建梅商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诉讼费用人民币8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盛鸿宇去向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杭建执民字第3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学青人民陪审员:黄春萍人民陪审员:徐峰
书记员:张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