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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罗樟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杭建执民字第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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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罗樟水。被告:周荣法。

申请执行人俞剑与被执行人王萍、包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浙杭民终字第14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4097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6500元,诉讼费用人民币506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查封的被执行人王萍、包弘斌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莫干新村的房屋处置权移交于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参与分配。现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杭建执民字第17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学青人民陪审员:黄春萍人民陪审员:徐峰

书记员:张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