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旭东。被执行人朱铭锋。被执行人罗丽。
申请执行人郑旭东与被执行人朱铭锋、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建梅商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65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铭锋、罗丽共有的位于建德市梅城镇环城西路33号房产抵押给梅城信用社,梅城信用社已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现两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杭建执民字第241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学青人民陪审员:黄春萍人民陪审员:徐峰
书记员:张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