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詹国龙。被执行人潘军。
申请执行人詹国龙与被执行人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建梅商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7700元,诉讼费用人民币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潘军去向不明。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杭建执民字第261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吕学青人民陪审员:黄春萍人民陪审员:徐峰
书记员:张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