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谷爱群。被执行人:邬华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爱群与被执行人邬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另案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4580元并冻结了其退休金账户,上述款项将按比例分配给各案申请人。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甬海执民字第4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韦甬军审判员:陈杨代理审判员:王禹辰
代书记员:张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