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楼秋姣。被执行人卢文治。
原告楼秋姣与被告卢文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的(2013)东商初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楼秋姣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卢文治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楼秋姣未实现债权4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卢文治查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东执民字第386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英子代理审判员:何倩代理审判员:杨志强
代书记员:金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