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丽芳,女,196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宗惠玲,女、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应正阳,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保证人赵赛萍,女,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江北街道茗田花园****,身份证号码3307241961********。
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0)东执民字第1411号的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执行保证人赵赛萍的银行存款,现因保证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保证人赵赛萍在银行中的存款人民币6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志强
代书记员:赵健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