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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朱磊与陈思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京执字第1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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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朱磊。被执行人陈思源(曾用名陈凯风)。

申请执行人朱磊与被执行人陈思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京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思源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6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和房产,申请执行人在本案执行中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京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欣审判员:周子非审判员:于文

书记员:谭成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