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双喜,居民,被执行人袁书桥,居民。
原告胡双喜与被告袁书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盱管民初字第0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袁书桥未按(2013)盱管民初字第0116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履行,原告胡双喜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23917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双喜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2013)盱管民初字第01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宏杰执行员王士虎执行员陶涛
书记员:王笑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