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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吉世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盱执字第1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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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吉世霞。被执行人吴其松。

原告吉世霞与被告吴其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3)盱民初字第00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其松未按(2013)盱民初字第0028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履行,原告吉世霞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9102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吉世霞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2013)盱民初字第002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宏杰执行员王士虎执行员陶涛

书记员:王笑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