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邦权,个体户。被执行人满其峰,出生日期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个体户。被执行人刘德琴,出生日期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个体户。
申请执行人陈邦权与被执行人满其峰、刘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2013)盱桂民初字第0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陈邦权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2217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满其峰、刘德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满其峰、刘德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盱桂民初字第01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沈代银执行员郭艳春执行员张鹏
书记员:钱晶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