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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中柱与徐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开执字第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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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中柱。被执行人徐甲。

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开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于2013年8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李新执行员韩军执行员田源

书记员:路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