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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薛辉与张爱荣、淮北欧贝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开执字第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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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人执行人薛辉。被执行人淮北欧贝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濉溪县经济开发区**白杨西路南侧。被执行人张爱荣。

薛辉诉淮北欧贝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张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开民初字第317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淮北欧贝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张爱荣未履行义务,薛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爱荣、淮北欧贝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登记在张爱荣名下位于君廷湖畔16-3-701房屋因其他案件已被法院查封,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辆。淮北欧贝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因未建成投产,其土地、厂房没有权属登记,暂不能处置。

本院认为,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张爱荣、淮北欧贝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薛辉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开民初字第3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胡先锋执行员韩军执行员李新

书记员:刘家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