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健,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洪文章,江苏省镇江市句容湾山监狱服刑。
宋健与洪文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云民初字第18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11月11日立案调查,于2013年7月20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7970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2010年11月11日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履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013年4月15日本院再次到公安调取被执行人身份信息。2013年4月16日依法到江苏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13年4月25日依法到市产权处、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均无登记信息。
本院认为,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0)云民初字第183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高尚锋执行员赵朝晖
人民陪审员:冷旭东
书记员:金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