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红梅,无业。被执行人靖爱文,无业。被执行人文希海,无业。
李红梅与靖爱文、文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云民调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31日立案调查,2013年7月18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3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2012年6月3日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履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012年6月本院分别到江苏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市郊信用联社、铜山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经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12年6月8日查封被执行人三处房产。2013年4月15日到市公安局查询被执行人身份信息。2013年4月17日本院分别到江苏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市郊信用联社、铜山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经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13年4月25日本院分别到市产权处、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均无登记信息。
本院认为,法院查封的房产因第三人提出异议暂无法处分,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2)云民调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高尚锋执行员赵朝晖
人民陪审员:冷旭东
书记员:金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