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震,曾用名刘玉海,无业。被执行人王艳丽,无业。
刘震与王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云民初字第04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22日立案调查,2013年7月20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6584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2012年5月28日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履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012年5月29日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房产进行评估。2012年7月5日委托拍卖公司对被执行人两套房产进行拍卖。2012年8月20日竞买人侯克锋以350000元竟得拍卖房产。2012年8月29日申请人同意流拍房产以463680元抵其所有。2013年4月15日本院再次到公安局调取被执行人身份信息。2013年4月16日依法到江苏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13年4月25日依法到市产权处、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均无登记信息。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案款310347.57元,余款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2)云民初字第043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高尚锋执行员赵朝晖
人民陪审员:冷旭东
书记员:金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