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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周艳梅与张云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云执字第1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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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艳梅。被执行人张云扬。

周艳梅与张云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云民调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8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2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2013年7月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014年1月本院分别到市产权处、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被鼓楼区人民法院诉前查封。2014年1月本院分别到江苏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市郊信用联社、铜山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经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2)云民调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高尚锋执行员张俊波

人民陪审员:冷旭东

书记员:邓伟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