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薛耀华。委托代理人王云英,女,1958年12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顺投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云龙区民富园浙江一建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倪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倪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鹤。
薛耀华与徐州丰顺投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倪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到庭,亦未主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现查无下落。2、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3、同本案申请人谈话,进一步了解执行线索,但是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3)云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祖庆锋执行员刘卫东
人民陪审员:冷旭东
书记员:祝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