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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赵庆玲、石荣亚与田慧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云执字第1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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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庆玲。申请执行人石荣亚。被执行人田慧春。

赵庆玲、石荣亚与田慧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鼓楼公证处作出的(2012)徐鼓证执字第3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亦查无下落。2、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并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房产(因三次拍卖流拍裁定归申请人所有折抵部分欠款)。3、同本案申请人谈话,进一步了解执行线索,但是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2)徐鼓证执字第39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祖庆锋执行员刘卫东

人民陪审员:冷旭东

书记员:祝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