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奎永,住高青县黄河路**。被执行人吕宝令,住高青县常家镇于家村被执行人李文娟,住高青县常家镇于家村被执行人吕建新,住高青县常家镇于家村
本院在执行李奎永与吕宝令、李文娟、吕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吕宝令、李文娟、吕建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奎永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永奎申请执行标的1240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青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奎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单保光审判员:宋杰审判员:蔡雁飞
书记员:李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