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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修斌与高唐县东方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高执字第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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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修斌,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高唐县东方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王国昌,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修斌与被执行人高唐县东方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2012)高民一初字第8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高唐县东方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查封、评估拍卖,经拍卖因无人报名竞买流拍。申请执行人张修斌于2014年1月10日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2)高民一初字第8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晓强审判员:孔凡章审判员:张建华

书记员:刘善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