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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隋松汉与海阳市留格庄镇方里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1)海执字第1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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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隋松汉被执行人海阳市留格庄镇方里村民委员会

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1)海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海阳市留格庄镇方里村民委员会在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辛家信用社的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天池

书记员::刘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