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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2013)市中执字第1142-1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市中执字第11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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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顾XX 被执行人:梁X、宋XX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8月26日审结。该案(2013)市中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梁X的工资款12万元,每月支付给其生活费1000元,余款金额冻结,直至冻结12万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斌

书记员:张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