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顾XX 被执行人:梁X、宋XX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8月26日审结。该案(2013)市中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梁X的工资款12万元,每月支付给其生活费1000元,余款金额冻结,直至冻结12万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斌
书记员:张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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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顾XX 被执行人:梁X、宋XX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8月26日审结。该案(2013)市中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梁X的工资款12万元,每月支付给其生活费1000元,余款金额冻结,直至冻结12万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斌
书记员:张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