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X 被执行人管X
申请执行人李X与被执行人管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8日审结。该案(2013)市中民初字第3662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管X在你处账户上的存款5999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薛伟
书记员:尹英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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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X 被执行人管X
申请执行人李X与被执行人管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8日审结。该案(2013)市中民初字第3662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管X在你处账户上的存款5999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薛伟
书记员:尹英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