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常某。被执行人:王某某。
本院在执行常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常某撤销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市中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付杰执行员姜辉执行员白峰
书记员:周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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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常某。被执行人:王某某。
本院在执行常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常某撤销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市中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付杰执行员姜辉执行员白峰
书记员:周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