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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2)市中执字第639号执行案裁定书

(2012)市中执字第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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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常某。被执行人:王某某。

本院在执行常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常某撤销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市中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付杰执行员姜辉执行员白峰

书记员:周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