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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市中执字第29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市中执字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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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孔某、刘某某。

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孔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撤销对被执行人孔某、刘某某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市中民初字第22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陈宇宏执行员王珲执行员白峰

书记员:周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