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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4)市中执字第898-1号执行案裁定书

(2014)市中执字第8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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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XX 被执行人:戴XX、王XX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5月6日审结。该案(2014)市中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XX银行存款3万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兰孝嘉

书记员:李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