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郭强。被执行人陈加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强与被执行人陈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宝忠执行员王成志执行员李师茂
书记员:蔡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