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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丁丰生与张义顺、窦培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1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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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丁丰生。被执行人张义顺。被执行人窦培华。被执行人张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丰生与被执行人张义顺、窦培华、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学东执行员张来春执行员蔡洪峰

书记员:相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