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吉美。被执行人王伯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吉美与被执行人王伯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款5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保全费57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伯凤银行存款27800元,扣除执行费675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5875元。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2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宝忠执行员王成志执行员张进
书记员:蔡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