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爱双。被执行人张在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爱双与被执行人张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朱庆亮执行员王建春执行员陈文利
书记员:谭清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