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建勋。被执行人蒋彬。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勋与被执行人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学东执行员张来春执行员蔡洪峰
书记员:相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