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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刘清富与赵金龙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乐中执字第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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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清富,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赵金龙,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刘清富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乐中民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第一项,赵金龙尚应归还刘清富借款本金9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已执行完毕。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0)乐中民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涉及赵金龙应在2011年3月前偿还刘清富借款6万元及利息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明

书记员:魏志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