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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国庆与范正根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2)乐中执字第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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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国庆,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喻承永,乐山市市中区嘉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范正根,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张国庆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乐中民初字第23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范正根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5万元及相应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庆实现债权本金134005元,余款本金1599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国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1)乐中民初字第2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明审判员:余建新审判员:雷丽平

书记员:黄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