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洪景泉与被执行人林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翔执行字第28-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洪景泉,男,1965年7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林春丽,女,1980年6月16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洪景泉与被执行人林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1)翔民初字第1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2年1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春丽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洪景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林春丽所有的款项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扣留、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洪春稻

(代)书记员:洪冰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