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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黄雪玉与被执行人宋查治、王金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翔执行字第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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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黄雪玉,女,1967年3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宋查治,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金铃,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蔡明亮,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黄雪玉与被执行人宋查治、王金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翔民初字第1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3年10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宋查治、王金铃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雪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宋查治、王金铃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扣留、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曾国量

(代)书记员:洪冰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