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碧霞,女,1983年8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林春丽,女,1980年6月16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梁碧霞与被执行人林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1)翔民初字第19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2年2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春丽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碧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林春丽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扣留、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曾国量
(代)书记员:洪冰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