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田琼,女,出生于1982年4月3日被执行人赵军平,男,出生于1986年10月18日
申请人田琼与被执行人赵军平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眉民一初字第00811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书载明:由被执行人赵军平赔付申请人田琼经济损失990元、反诉费25元。现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该笔款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军平已如数自动履行,申请人田琼亦领取完毕,本案现已全部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眉民一初字第008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舰舟审判员:杜娟审判员:同列红
书记员:卫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