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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人田琼与被执行人赵军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眉法执字第00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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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田琼,女,出生于1982年4月3日被执行人赵军平,男,出生于1986年10月18日

申请人田琼与被执行人赵军平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眉民一初字第00811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书载明:由被执行人赵军平赔付申请人田琼经济损失990元、反诉费25元。现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该笔款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军平已如数自动履行,申请人田琼亦领取完毕,本案现已全部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眉民一初字第008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舰舟审判员:杜娟审判员:同列红

书记员:卫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