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学兵,男,生于1957年12月30日申请人张亚玲,女,生于1963年11月6日。申请人宁健,男,生于1985年7月8日。被执行人凤红真,男,生于1985年11月7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眉民一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宁学兵、张亚玲宁健与被执行人凤红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时,依法向被执行人凤红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标的为各项费用共计63947.14元,诉讼费26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凤红真履行案款8000元。因被执行人凤红真涉案正在服刑,暂无执行能力。现征得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可随时恢复申请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眉法执字第001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舰舟审判员:同列红审判员:杜娟
书记员:卫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