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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刘应炳与刘金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2013)汉执字第00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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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应炳,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30日,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刘金水,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12日,初中文化。

刘应炳与刘金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应炳依据本院作出的(2012)汉民初字第004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金水支付赔偿款3495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应炳与被执行人刘金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刘金水在给付4000元后,下余款项自2014年起每半年给付5000元,直至本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该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汉阴县人民法院(2012)汉民初字第00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执行费440元,由李金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建文审判员:王建华审判员:刘月关

书记员:曾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